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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实物折扣等特殊销售
一文搞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实物折扣等特殊销售 对于特殊销售的辨析,甚至包括一些从业多年的老CPA依然会时常感到困惑,这一方面是由于从业者自身对该类业务理解不到位,另一方面,的确相关的书籍的讲解不够深刻,基本只是提一下增值税的处理。 笔者曾在较早的时候在《买赠税会处理全解析》、《折扣销售税会问题深度解析》两篇文章对买赠、折扣销售等情况进行了很详细的讲解,并在昨天的《存在延期交货违约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案例解析》一文对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也做了一定的分析。 在这里笔者将这些特殊销售行为做个总结,对广大财务工作者的相关疑惑进行一个更本质和深层次的释疑,预计我们对本话题也就结束了。 一、常见特殊销售包含类型 常见的特殊销售通常包括一下类型,对于官方定义这里不在提供,只列示基本的类型: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通常折扣发生在销售行为的同时,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及缴纳增值税即可,也可能达到一定采购量,追溯调减整个采购期的单价; ②实物折扣;对某些采购达到一定量的客户会进行赠送,可能发生在当期就达标,也可能持续采购一定时期后才达标赠送; ③销售退回或折让;一般产品出现了问题并已经开票,需要降低售价或退货,所以这类情况的发生很可能是开票确认收入,可能存在还没通过客户验收就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否则也谈不上冲减收入,开红字发票; ④买赠;一般同时发生,合同对价在多个产品之间按照产品相对公允价值分摊,这个情况与在当期就达标,多给产品的实物折扣无本质差异。 以上除④以为,由于当期的收入确认金额可能包含了以后给予客户的降价或赠送,可能会大概率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当然增值税还得按照当期收款开,不能按照计提折扣后的收入为基础计提销项税。 二、区分大概念的逻辑 其中上文的五种特殊销售类型,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前四项属于一类,第⑤项单独属于一类。区分的关键实际要紧扣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前四项属于收入确认之前的影响因素,而第五项属于收入确认之后的事项。 即只有第五项是在收入确定实现之后发生的新情况,现金折扣是在收入可以确认,应收账款已经存在和准确记录的前提下,供应商为了尽早收回货款,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给予的资金占用补偿,本质上与保理业务类似,只不过属于自我保理。以下保理定义来源于360百科,仅供理解和参考。 保理(Factoring),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记忆销售折扣或现金折扣也比较容易,先有销售,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再打折,所以叫销售折扣;而折扣销售是还没实现销售就打了折,所以要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两者有本质的差异。故,销售折扣发生时,不能冲减收入,收入是确定的,为早收回货款,放弃的资金算融资成本,计入财务费用。 三、区分小概念的逻辑 上文到四项都是在销售实现之前的业务类型。共同点是收入涉及多个产品(赠送、实物折扣)需要将整个合同对价在全部产品中分摊,当然包括对应的销项税,或者收入就单期来看,还有不确定性,需要考虑后续进展,前后构成完整的交易。 所以实际上,对于折扣销售等,如果发票直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以及全部产品数量开具发票,完全能够做到业务与财务完全一致,也不会容易造成开票和抵扣不合规的问题。但,如果为了凸显产品销售原价与折扣价,表现出折扣和优惠力度,取悦客户的话,则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折扣部分填在发票正文,备注栏无效。这是税法的硬性要求,必须执行。 对实物折扣的特殊说明,税法等相关教辅资料似乎写的是要视同销售,这点有误导,需要引起企业财务关注,按照这个逻辑可能会导致赠送实物按照市价缴纳销项税。实物折扣本质上与买赠没有区别,都是一定合同对价下,一定数量和种类产品的关系,将合同对价按照各产品公允价值在各产品分摊,并匹配对应的销项税是基本的逻辑,切忌盲目视同销项,本质上,这属于销售,而不是所谓的视同销售,不是无偿的。更细节的做法可阅读笔者往期文章。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8年11月的解析—— 企业实物折扣的涉税政策分析 中秋节刚过,十一黄金周又翩然而至。各种促销手段轮换登场,吊足了消费者的胃口。最常见的就是采用实物折扣即“捆绑销售”的方式,几件商品组合在一起,价钱就比单件买便宜许多。比如“×××买二送一”,“×××促销装大让利”,10元钱一支的牙膏,买两支就能送一支小的;原本5元钱一块的香皂,5块放在一起只卖20元,商家的让利行动看起来的确让人心动。消费者在愉悦的同时,最得意的莫过于商家,这个黄金周肯定又是赚得盆满钵盈。 商家在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下取得的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既是商家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明确规定的事情。本文对企业销售活动中有关折扣的纳税问题进行分析。 我们知道,捆绑销售实际上是商家商品促销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销售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具体确定折扣额的方法可能有多种,如可以按捆绑销售的各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进行折扣,或按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折扣,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 “捆绑销售”涉及的财税政策如下: (一)会计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商业折扣的的定义和会计处理为:“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卖方从商品的标价上直接扣减一定数额或比例,买卖双方均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放或购入成本。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二)税务方面 1、增值税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2、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某商场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000元西装,赠送一件400元衬衣。西装和衬衣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企业的处理方式:收顾客2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2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衬衣的出库单,免费赠送衬衣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2000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4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完全可以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衬衣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西装1件,金额2000元,开具衬衣1件,金额4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4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的营销定价,而企业又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或买×赠×的促销形式。此时,不管是对照税法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还是根据税法对外赠送商品需视同销售的规定,都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点评 在当前大多数商品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确认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时,应事先对商品的购买量、成本、效益以及税收等方面进行事前预测、预算。分析拟实施的营销行为是否会出现与税法相悖的情形,据以确定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避免适得其反。 来源:合肥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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